货物运输条款

货物运输一般条款 德意志汉铸集团


§ 1 涉及范围

(1) 本条款和条件适用于企业、法人或公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客户)。

(2) 我们的交付、服务和报价完全基于这些销售和交付条款和条件。 这些也适用于与客户的所有未来业务,前提是它们是相同或相关性质的合法交易。

(3) 此条款不适用于客户的业务或采购条件。


§ 2 报价与合同签署

(1) 我们的报价可能会发生变化并且不具有约束力,除非我们明确指定它们具有约束力。

(2) 我们可以通过发送书面确认或在同一期限内履行合同服务,接受客户的订单,该订单有资格在两周内签订合同。

(3) 图纸、插图、尺寸、重量或其他性能数据只有在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


§ 3 货物运输

(1) 我们不对由于不可抗力或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其他事件(例如各种运营中断、材料困难)造成的无法交付或延迟交付承担责任。或能源采购、运输延误、罢工、合法停工、缺乏人力、能源或原材料、难以获得必要的官方许可、官方措施或供应商缺乏、不正确或延迟交货),我们不对此负责。如果此类事件使我们的交付或服务变得更加困难或不可能,并且障碍不仅是暂时的,我们有权退出合同。在临时障碍的情况下,交付或服务的截止日期被延长或交付或服务的日期推迟了障碍的时间加上合理的启动时间。如果由于延迟而不能期望客户接受交付或服务,客户可以通过立即向卖方书面声明的方式退出合同。

(2) 只有在客户根据合同目的感兴趣并且客户不会因此产生任何重大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我们才有权获得部分交付和部分服务。

(3) 除非与客户另有约定,否则有关交货时间的信息是近似值。交付时间仅在所有执行细节都已完全澄清并要求及时和适当地履行客户义务后才开始。

(4) 如客户未及时上门取货、收货或提货,我方有权要求赔偿我方所遭受的损失;随着验收违约的发生,意外恶化和意外损失的风险转移给了客户。

(5) 如果交货延迟不是故意或由于重大过失造成的,我们有责任在延迟的固定费率补偿框架内每整整一周延迟交付价值的 3%,但不超过交付价值的 15%。

(6) 交货延迟不影响客户的进一步法律索赔和权利。


§ 4价格与支付

(1) 我们的价格是在德国的仓库交货(除非价格中明确包含交货)和适用的销售税。

(2) 我客户应及时支付账单且不得反复议价。

(3) 客户只能使用由我们承认,且合法的索赔方式与我们进行索赔,或者使用相反的索赔来抵消我们的索赔。仅当客户的反诉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时,才可以行使保留权。

(4)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则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 5 运输过程中的风险转移

(1) 如果货物是应客户要求发送给客户的,则从货物离开工厂/仓库时开始,由客户承担货物意外丢失或意外变质的风险。 无论运费由谁承担,此项规定都适用。

(2) 如果根据客户的要求延迟装运,则当客户被告知货物已准备好交付时,由客户承担风险。


§ 6 保留所有权

(1) 交付的货物仍然是我们的财产(货物受所有权保留),直到最终支付基于业务关系产生的所有索赔。 在多项索赔或订单未完成的情况下,所有权保留适用于余额索赔的担保,即使单次交付的货物已经付款。

(2) 如果客户有违反合同的行为,例如拖欠付款,我们有权在设定合理期限后收回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如果我方收回保留所有权的货物,即代表解除合同,我们有权在收回后处置保留所有权的货物。 在扣除适当的处置费用后,处置所得款项必须与客户欠我们的款项相抵销。

(3) 如果第三方访问保留的货物,特别是没收的货物,客户将指出我们的所有权并立即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可以行使我们的财产权。

(4) 客户有权在正常的业务过程中处理和销售保留的货物,只要他没有违约。 质押或抵押转让是不可接受的。作为预防措施,客户在此将因转售或任何其他法律原因(保险、侵权)引起的与保留商品有关的索赔全部转让给我们。我们可撤销地授权客户以他自己的名义为他的账户收取分配给我们的索赔。如果客户未适当履行其付款义务、遇到财务困难、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对其资产启动司法破产程序或因缺乏资产而拒绝开通,则直接付款授权将到期。

(5) 货物的加工或改造始终由我们作为制造商进行,但我们不承担任何义务。 如果交付的物品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物品一起处理,我们将按照处理时交付物品的价值与其他已处理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14]如果交付的物品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物品组合或不可分割地混合,我们按照交付物品的价值与其他相关或混合物品的价值比例获得新物品的共同所有权。如果在连接或混合过程中将客户的物品视为主要物品,则同意客户将新物品的比例共有所有权转让给我们。客户保留以这种方式为我们创建的共同所有权。

(6) 只要我们的证券的可变现价值超过要担保的债权的10% 以上,我们就有义务释放我们有权获得的证券;我们可以选择要发行的证券。


§ 7 权利保障

(1) 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客户有权根据以下规定对我们享有合法权利。

(2) 客户只有在履行了德国商法典 (HGB) 第 377 条规定的检查和投诉义务后,才有权提出保修索赔。

(3) 如果缺陷通知是正当及时的,客户有权在保修期内继续履行;关于补充性能的类型 - 去除缺陷或交付无缺陷的物品 - 我们有权选择。如果补充履行失败或如果进一步尝试补充履行对客户来说是不合理的,客户有权要求降低价格或退出合同。

(4) 如果客户或消费者因在风险转移或消费者作为最终客户提出投诉时已经存在的交付货物缺陷而向客户提出索赔,客户的法定权利根据§§478 ,479 BGB对我们的追索权仍然有效。

(5) 如果补充履行失败或我们拒绝补充履行,客户只能在第 8 条规定的条件下要求因缺陷造成的损害索赔。客户在第 8 条规定的条件下进一步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受影响。

(6) 因缺陷而向我们提出的索赔仅适用于客户且不可转让。

(7) 缺陷索赔的时效期限为自风险转移之日起一年。如果法律根据 §§ 438 第 1 款第 2 款(建筑物和建筑物物品)、478、479(供应商追索权)和 634 a 第 1 款第 2 BGB(建筑缺陷)规定了更长的期限,则这不适用。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我们故意或严重疏忽违反职责以及欺诈性隐瞒缺陷,则会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伤害。


§ 8 责任

(1) 我们仅对由于我们、我们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违反基本合同义务或故意或严重疏忽行为而产生的任何损害负责。如果因轻微疏忽而违反了基本合同义务,我们的责任仅限于合同中典型的可预见损害。在义务的情况下,提供了一项基本的合同义务,该义务的履行使合同的正确执行成为可能,或者客户依赖并被允许遵守。上述责任的排除和限制同样适用于卖方的机关、法定代表人、雇员和其他代理人。

(2) 排除任何进一步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对生命、身体或健康造成过错的责任不受影响。这也适用于《产品责任法》规定的强制性责任。

(3) 如果我们提供技术信息或以咨询身份行事,并且该信息或建议不属于我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则这是免费提供的,并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 9 履行地点

我方所有交付义务和双方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地点是汉堡。


§ 10 司法管辖地/适用法律/最终条款

(1) 本合同和这些条款和条件以及客户与我们之间的全部法律关系均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的约束,不包括对其他法律体系和国际合同的所有引用。 联合国采购法的效力被排除在外。

(2) 汉堡是本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不过,我们有权在客户的所在地点提起诉讼。

(3) 如果合同或本交货一般条款存在漏洞,则应视为已同意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款来填补这些漏洞。此外,视为合同方将根据合同的经济目标和这些一般交货条款的目的履行权利和义务。